原告朱**诉被告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施救费等共计69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聂**驾驶豫n×××××号小型汽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夏邑车站镇电管所门前,与其同行的朱**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毁,朱**受伤。朱**在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费大量医疗费。经认定被告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文书还有3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