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郑州东方维景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锦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里公司)、史**、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韩**,被告及第三人锦里公司委托代理人尚**、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史**、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为被告的股东,登记在第三人锦里公司名下的被告的30%的股权系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投资入股被告。2013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投资款20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200万元投资款的收据,该股份由刘**代持。2014年8月,被告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时,刘**将所持被告的全部股权过户至第三人锦里公司名下,由第三人锦里公司代持,其中刘**持有的原告的股份,在股权过户前,征求了原告的同意,一并由第三人锦里公司代持。2015年3月,被告增加注册资本前,经被告核算,原告应分红100万元,并将该100万元直接作为原告的增资,增资后,原告合计向被告出资300万元,于2017年,第三人对该出资及股权代持事宜进行确认。根据公...(本文书还有4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