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陈**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建公司”)、被上诉人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陈**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条、第二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点给付铺位固定租金收益款及承担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第一条存在把租赁管理期的阶段时间套加在租金收益给付时间点上,不符合合同中以“第几年”确定当年具体租金收益时间的原义;二、一审判决第二条违约金的计算有失准确。
佳建公司辩称,1、原审判决正确;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因为上诉人要求的租金是在一审审理期间未到期的租金。合同约定是下打租,未到期不支付...(本文书还有2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