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李**对于讼争店面装修给予陈**补偿2万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由李**承担,返还陈**所垫付的金额;以上合计,李**应支付陈**19732.17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重审查明:一审过程中,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进行装修残值评估,但在实施过程中,李**拒不配合评估,并将店铺保留移交时的装修现状重新出租(事后新承租人局部进行了修整,现无法进行评估)。讼争店面是陈**于2012年12月31日以78000元从他人处受让的,在与李**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若李**反悔不出租,需赔偿违约金10万元。至2015年1月10日移交店面,仅仅过了2年又10天,陈**提出的装修补偿2万元,已经远远低于李**实际利用的价值。一审法院一审...(本文书还有4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