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宁安市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成地产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法定代理人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润成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润成地产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和外购药费90832.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35天×100元/天)、营养费3500元(70天×50元/天)、护理费11388元(58569元/年÷12个月÷30天×70天×1人)、残疾赔偿金274460元(27446元/年×20年×5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103元、误工费37378元(56067元/年÷12个月×8个月)、外套管更换费55680元(2次/月×40元/次×12个月×58年)、拔喉t管及气管插管费用10000元、住宿费4730元、交通费105元(3元/天×35天)、飞机票6820元、上海空港巴士发票和出租车费322元、上海公交车票据154元、黑龙江省机场发票和公路客运发票费用683元、黑龙江公路通行费用1107元,总计524762元。被告应承担其中的40%的责任,计209904.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本文书还有5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