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信诚公司)与被告王*、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信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信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36645.2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以欠租总额的1.2‰为准计算,自2017年0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17年10月19日暂定为776元);3、判决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编号:410004412993车牌号:豫e×××××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2000元;5、判决被告范**对上述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以融资租...(本文书还有3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