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青海佳合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海佳合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反诉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佳合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867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即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14489.33元[计算方式:108670元×6.4%(同期逾期贷款利率)÷12个月×25个月(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9日,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在青海省西宁市签订了《钢编带刺丝护栏网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给被告(反诉原告)制作钢编带刺丝护栏网,合同价款为250000元。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定做方支付备料款50%,其余余款提货时一次性付清。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按照要求完成了所有产品的制作,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提...(本文书还有2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