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二如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15日分别在本院王*法庭、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和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2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87244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鉴定费、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同村人,原告受雇于被告十几年时间,一直为被告做建筑工作。2017年12月29日,原告在被告承包***小区工地工作时摔伤,被告将原告送至泗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支付了医疗费。就原告的其他损失被告拒不赔偿。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对于原告陈述的受伤的时间、地点、过程没有异议,原告受伤后我支付了医疗费。原...(本文书还有1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