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被告(反诉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劳务费1309997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已支付的鉴定费7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9月20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青海铜业有限公司10万吨/a阴极铜工程项目位于甘河工业园区的机电修车间、耐火材料库及综合仓库两个标段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与李*奎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李*奎为其代理人。基于原告的授权,李*奎分别于2012年8月7日,2012年10月29日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青海铜业10万吨/a阴极铜工程综合仓库项目劳务合同》,2013年8月16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青海铜业阴级铜耐火材料库、机修仓库、综合仓库建设工程劳务补充协议》,原告将上述建设施工项目分包给被告进行劳务施工,合同对工程施工期限、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因被告对其劳务队疏于管理、拖欠民工工资,致使施工项目一拖再拖,无法按期履行完成合同内容。为继续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建设,原告于2014年1月5日与被告签订了撤场《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劳务队撤出了施工现场。随后原告发函要求被告配合对其已完成的施工部分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及结算,被告接函后未予理睬。无奈,项目部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对被告已经完成的施工部分进行了验收。经验收结算,被告已完成的施工部分认定总价款为2367500元,扣除原告项目应得工程款309000元,即被告实际发生施工劳务费用为2058466元。但在被告施工期间原告已先后支付被告19笔工程款共计3368458元,超额支付被告劳务费1309997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1309997元,被告至今拒不返还。
被告黄**辩称,一、原告(反诉被告)徐**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黄**退还超付的1309997.00元工程款的诉求无法成立。
(一)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青海铜业10万吨/a阴极铜工程综合仓库项目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及《青海铜业阴极铜耐火材...(本文书还有8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