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诉人闻*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驰公司)、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闻*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浩驰公司对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朝晖支行)扣划浩驰公司保证金账户款项,浩驰公司向工行朝晖支行进行清偿,并无不当。因为浩驰公司向工行朝晖支行出具《共同偿债和保证金质押承诺书》,浩驰公司承诺其有共同偿债责任,属于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浩驰公司有权要求王*承担清偿责任。但是,一审判决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却是错误的。首先,浩驰公...(本文书还有2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