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乐**,第三人魏**、周**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魏**,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执行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号民事裁定书,立即拍卖第三人魏**、周**位于抚州××东乡区大富安置区85号房产,估价40万元,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原告借款4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原告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魏**、周**,要求其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第三人魏**、周**价值9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16年8月29日,法院作出(2016)赣1029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了第三人魏**、周**95万元财产。2016年9月1...(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