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吕*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前马家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1.1948年土改前,我家在马家村河堎底有四间土窑洞,是我从小到大一直同母继父生活居住的地方。解**,我又在自己宅基地上,增建一孔,粉房两间。(有从吕*市离石区国家档案局全宗号,108号**年11月3日调出来民国三十八年的土地证存根铁证如山证据)2.有1951年3月7日从父辈手上分得一处旧遗产。草契以上东南西北四界清楚明确证据。3.1953年7月12日,有原村主任郭**证明我在河堎底原有土窑五孔*继父居住还养过性畜实证。4.2013年8月16日郭**主任证明,他在任期间,在1989年村路改建中,由于...(本文书还有1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