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艾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以下简称红塔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本案当事人,因上诉人司艾特公司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本院依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艾特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利息“截止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1608071.96元的判决,依法改判利息标准为:“从逾期开始至贷款到期日按照年利率7.5%计算,到期日之后至贷款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25%计算。”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红塔银行承担。事实与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司艾特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数额,且一审法院将逾期利息和逾期罚息混为一谈。
红塔银行一审诉讼请求:一、解除2013年11月26日签订的《...(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