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张**因与被申请人马**、一审被告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刘*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和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张**是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对外借款及处置重大资产的行为,并有权对公司对外借款及处置重大资产的行为行使表决权。一二审判决认为张**在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及1/2,就无权对公司借款及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使表决权的认定是错误的。(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马**在要求借款人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出具《借款条》和《承诺书》时,要求部分股东对公司借款和出具《承诺书》进行表决签字,并未要求和确认公司股东也是借款人,否则...(本文书还有1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