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颜**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欢洋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洋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8)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由欢洋雨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售后服务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颜**系在履行承揽合同附随义务的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欢洋雨公司作为定作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一、颜**事后多次为欢洋雨公司进行免费拍板的行为系义务帮工的行为,而不是售后服务,不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1.双方关于饭店招牌制作的承揽合同已经...(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