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刘*、刘**、刘*诉被告史**、中国人寿**************************、内蒙古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史**辩称: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所叙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死者系被甩出车外让车辆压在车底,死者死亡时在车体之外,属于第三者,原告的损失应该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史**已经先行赔付原告350000元,该笔费用也应当保险公司给我方进行退还。史**驾驶车辆系受死者委托从北京将车辆开回呼和浩特发生的事故,死者系第三被告公司的副总经理,史**是受到第三被告副总经理的指派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如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也应该由第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辩称:1、本案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是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本案中史**系侵权人,各原告不应该起诉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此外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的是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死者...(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