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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孙**与被告中国人民****************、阳光财产***************、崔**、永安财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3)卓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3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00时02分左右,宋伟驾驶原告李**所有的辽c******/辽c******号半挂货车沿g6高速公路由东向西在客车道内行驶至事发地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由刘**驾驶被告孙*所有的津a******/津b******号半挂货车碰撞后二车共同向前滑移一段距离后,津a******/津b******号半挂货车又与骑轧客货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由杨*驾驶被告崔**所有的冀j******/冀j******号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随后三辆半挂货车起火,造成辽c******/辽c******号半挂货车乘车人孙**受伤,三方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杨*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孙**、董**、李*海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孙**先后被送往卓资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和台安县恩良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治疗71天,共花费医药费30496.18元,原告李**赔偿路政管理部门路产损失费21500元。二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二原告车辆损失、停运损失、吊装施救费、路产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本文书还有488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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