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山西省太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告(原告)薛**、被告太谷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西省太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原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敦信,被告太谷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质监局诉称,我局与薛**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先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局不承担薛**应缴的养保险费用11035.8元、应补缴的失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14500元。薛**要求“依法缴纳他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这一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应予驳回。薛**要求支付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双倍工资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局没有义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本文书还有1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