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兔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劳*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兔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韦**于2017年5月3日入职原告公司,分配在玻璃切割车间做切割工,2017年6月26日,因被告不按公司的规范进行操作,发生工伤事故,被告右手腕挫裂伤并肌腱断裂,神经、血管断裂。虽经梧州市劳*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为伤残十级,但实际上其造成工伤的原因系被告不按公司的规范进行操作引起的。因此,原告认为其无需向被告支付相关工伤赔偿待遇。被告受伤经住院治疗结束后,就没有回原告公司上班,双方的劳*...(本文书还有3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