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17日和29日,原告与被告李**挂靠的河北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由河北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且有被告李**签名。在本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更换挂靠公司为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更换后原、被告同意依据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本文书还有1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