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武**与被告(反诉原告)何**、本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张*,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中天公司委托代理人郅晓辉、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诉称,被告中天公司承建锦***小区一期工程,被告何**负责建设锦***小区21#、23#楼的工程。2016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何**签订21#、23#楼水电安装劳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21#、23#楼**层以上的预埋、二次配管、后期安装劳务分包工程,工程单价预埋、二次配管13元/平方米、后期安装25元/平方米,被告按实际施工面积计付原告劳务工程款等。原告按约定完成预埋、二次配管21769平方米,后期安装58059平方米的工程量,临时增加劳务用工185200元,工程款合计191967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截至2016年1月24日,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代发部分劳务人员工资后,仍拖欠原告劳务工程款428266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444565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何**辩称:一、武**不具备水电安装施工资质,涉案水电...(本文书还有5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