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对证据没有意见。
出庭检察员提供如下新证据:
1.张梓燚于2018年4月4日在侦查机关出具的证人证言,内容为:“我哥张梓骞总和史**在一起,我从小就认识史**,我通过史**继母的儿子张博知道史**于2015年7月5日释放,2015年7月9日晚上18时至19时左右,我在我工作的红叶网吧门口抽烟,看到史**和他爸骑电动车路过,史**说明天上午过来找我唠嗑。第二天,也就是2015年7月10日上午九、十点钟,史**就来了和我聊了一会,然后就上网了。过了一会,游**就来网吧了,就坐史**边上了,之后我就看见他俩唠嗑,我就过去问史**,你认识他呀,史**告诉我不认识,我说,这是大全,这是游**,并且还说你俩都是122中学的,怎能不认识呢?然后他俩也说之前没见过不认识,到了中午,史**他爸来网吧找他就走了,游**什么时候走的我不清楚,但晚上九点钟,我看见游**从网吧正门进来了。当天下午15时至17时之间,我看见史**和他爸出来溜达。史**和游**第一次认识的时间就是2015年7月10日上午,我这个人就是习惯性的想记住发生事情的时间,我就能记住”。张梓燚证言证实史**和游**案发时已经相识,二人具有作案时间。
游**的质证意见:我和史**晚上认识的,不是白天,至于哪天我记不清了。
游**的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张梓燚对时隔3年的时间点还能记忆的如此清楚,显然不符合常理。该份笔录仅能证明2015年7月10日史**和游**认识,而且2015年7月10日下午3点到5点史**和他爸爸在一起,案发时,也就是当天下午14点游**和史**是否在一起并不能证明,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史**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2.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7日对沈阳市第一四七中学校长王*志的询问笔录。内容为:2017年1月4日,谭**和赵*两个人拿着律师证过来找我,说有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我们学校的一名学生,名叫郭**,想了解一些情况。我就在办公室边上...(本文书还有7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