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月电器)与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简称新疆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月电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城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月电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685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邮寄送达费2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八道湾片区a区龙翔项目部签订配电柜买卖合同,合同总价196851元,由项目部盖章、应文联和李永康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被告未能支付货款,现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即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其抗辩权。故本...(本文书还有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