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上海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春独任审理。2019年2月15日、3月12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绿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分别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10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25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8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23,8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3日上午6时13分许,在南翔镇火车站路1***小区门口,原告骑行电动自行***小区门口非机动车道时,适逢该过道处原本一直处于升起状态的防盗门自行下落砸到原告的右脚踝处致其受伤。之后,原告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11月23日,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原告因外伤致右外踝骨折,未构成伤...(本文书还有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