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51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197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1958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1979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谢*。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朱**,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杭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马**、孙**、杭州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潮混凝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8月3日,孙**驾驶浙a×××××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余杭区良渚街道古墩路与金昌路口起步时,与由南向北行驶马阿元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马阿元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本文书还有5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