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代理人王**、禹**、被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诉称,2010年2月6日,被告史**与案外人史*、史**合伙承租房屋,在明知房主违建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开设宾馆。2015年5月10日,史**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宾馆非法转让给他,史**收取其170.27万元,期限至2019年2月30日。由于宾馆使用的房屋系违建房屋,宾馆被政府拆迁,使其经营宾馆不到10个月,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史**收取其170.27万元款项系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判令被告史**向其返还不当得利款134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史**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向其支付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史**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史**辩称,原告贾**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其主张权利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与贾**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其转让给贾**宾馆的股权及经营权,转让经营宾馆的房屋并非违建,贾**自2012年起就与史**...(本文书还有4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