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天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悦公司)与被上诉人仲**合同纠纷一案,仲**于2018年5月8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悦公司赔偿仲**各项损失8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天悦公司承担。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天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天悦公司与仲**的侄子仲守波签订购买车辆的合同,不管天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天悦公司都应向合同相对方仲守波承担责任,而非仲**,即与天悦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的仲**无权要求天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虽然天悦公司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说天悦公司愿意配合处理因临时牌照事宜造成的该车辆由甘肃省××县扣留的事件,天悦公...(本文书还有1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