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郑州聚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聚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宣称要增资做企业上市,说服原告购买公司股权进行投资。2016年1月5日-1月8日期间,原告先后三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87)转账共计100000元。2016年2月24日,原被告补签《郑州聚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享有被告1%的股权,由被告代为持有,并由被告代为行使股权的所有权利权项,原告为股权实际所有人,享有获得相应投资收益的权利,不参与经营、决策。双方签订该协议至今两年有余,被告未增资上市,原告也未从被告处获得任何投资收益,被告明显以转让股权为由吸纳原告的资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00...(本文书还有2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