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新集庆贺*泥预制品厂(以下简称庆贺*制厂)与被告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贺*制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贺*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石**给付货款84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20日至款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管和模块。合同订立后,原告连**被告供货至2015年底。2016年1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84000元,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之后,被告一直拖欠此款,故诉讼。
被告石**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