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吴**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的经济损失92288元(其中:车损82655元、鉴定评估费4133元、施救费5500元)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责任划分、车辆的投保情况无异议,车辆损失过高,且应按合同约定扣减机动车损失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评估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8日,吴**驾驶鄂h×××××重型自卸货车在通港公路上,因操作不当...(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