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45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7月14日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共计1295547元,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父亲系朋友关系,后**被告,被告声称炒股票、外汇需要资金,2015年9月起,陆**原告借款。2017年7月14日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声称2017年9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多次以各种借款拖延而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周...(本文书还有1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