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与被告朱**、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抚州分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被告朱**、被告陶**、被告人保南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人保抚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31日下午3时许,被告陶**驾驶车牌号为赣a×××××的白色别克牌小汽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南往北方向丰和立交匝道处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南昌市中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复查后在医生的建议下休息2周。此次事故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认定:被告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主为被告朱**,其为该车在被告人保抚州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故应由被告人保抚州分公司在...(本文书还有3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