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文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反诉原告)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李**诉称,原告系经营钢材生意的个体户,2013年9月份被告自原告处购买钢材若干,因当时被告携带现金不足,故其为原告共计出具了4张欠条,共计拖欠原告货款55522.00元,此后被告先后分两次付了欠款30000.00元,但是尚欠货款25522.00元,在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拒付,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于**辩称,认可欠款,同意给付。
被告(反诉原告)于**反诉称,2013年8月份双方协商由原告向被告的工地上供钢材,当时约定所供钢材必须保证质量并出具正式发票。2013年,被告给原告打款435879.00元,但原告未提供发票,因原告提供的钢材有近8吨的螺纹钢...(本文书还有2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