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林**与被告孙**、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中止审理一次。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二被告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股份收购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诉称,二原告与二被告为合伙人,2013年5月20日,合伙代表人肖**与陕西亚美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后经青海油田改为“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承包青海油田边远油田公司小梁山区块油井生产开发合同,涉及到该区块内7-5等8口油井及井位的开发经营权。2013年5月20日,二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订了《青海油田小梁山区块7-5等8口油井及井位合作协议》约定:范**以现金方*出资,合计人民币150万元,享有15.9%的股份,林**以现金方*出资,合计人民币100万元,享有10.3%的股份,孙**以现金方*出资,合计...(本文书还有3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