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信诚公司诉称,2017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购车,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编号为sha2xxxxx374号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款100763元,被告分36期每期按3586.46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同时被告以所购车辆抵押作为融资款保证,并且由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融资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截止至今,已累计出现多期未付的记录,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96834.4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以欠租总额的1.2‰为准计算,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18年2月25日暂定为1936元);3、确认原告对...(本文书还有2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