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15时许,同在铜川市新区海林御苑工地做工的被告人彭**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因使用方木问题发生争执。后彭**持方木击打李*某头部一下,致其从所站的土堎上摔落。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彭**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751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护理费2160元、误工费4050元、交通费789.80元、鉴定费850元、复印费44.50元等共计46222.4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刑事部分。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载本案受理和立案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何*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0日14时许,他在海林御苑地下停车场工地上加固需要用的方木,冯**在一边码方木。吊车将方木吊过来的时候,冯**喊他准备接方木。他准备接时过来七八人连走带骂。有两人直接拽住他的衣领。他说有什么事找领导,双方发生了争执。对方说方木是他们的,开始推他。冯**和彭**跑了过来,劝对方的人。有几人围着打他,在他头上拍了一下他就蹲在地上...(本文书还有4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