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购车,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编号为sha200-1612-750494号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款115918元,被告分36期每期按4125.87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同时被告以所购车辆抵押作为融资款保证,并且由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融资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截止至今,已累计出现多期未付的记录,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90769.1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以欠租总额的1.2‰为准计算,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18年7月5日暂定...(本文书还有2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