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烟草公司老河口营销部(以下简称老河口营销部)、湖北省烟草公司襄阳市公司(以下简称襄阳烟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1059、1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1059、107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认定上诉人年满五十周*即终止劳动关系,不仅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且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终止”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约定“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然而被上诉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合...(本文书还有4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