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的事实。
一、无异议的事项及事实。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锁在开庭审理中对以下事实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办案说明、提取笔录及物证砍柴刀一把、诊断证明、鉴定意见、证人杨*、阮*、阮*1、韩*1、庞*、韩*2证言、被害人韩*陈述、被告人谢*锁供述、侦破报告、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017年9月30日21时许,被害人韩*(具有情感性精神病史)用玻璃瓶砸其邻居被告人谢*锁家的大门,被告人谢*锁便手持砍柴刀出门找韩*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谢*锁用砍柴刀将被害人韩*右手食指、中指砍断。后被害人韩*之弟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在被告人谢*锁家中将其抓获。
经...(本文书还有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