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阳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了(2015)东民一初****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后原、被告均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青民再5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及二审判决书并发回我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交付城东区互助西路**号商铺,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126227.64元(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共计2577天,以已交房款244912元为基数,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本文书还有4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