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阳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做出了2016青0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回我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交付城东区互助西路**号商铺,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151404.28元(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共计2498天,以已交房款3030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3.被告承担自2018年7月4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以已交房款303051为基数,按日万...(本文书还有3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