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铜川市新区上野名城**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归原告马**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铜川市新区上野名城**号楼**单元**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手续,并将购买该房屋时的所有手续材料交付给原告;3、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6日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日生育一子宋逸晨,2015年9月29日双方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所陈述双方在民政局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六项协议均属实。当时买房时,是否签订购房合同被告记...(本文书还有1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