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锡林浩特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俊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锡林浩特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锡市g2#楼**号#住宅楼,为商品房预售,面积为123.5㎡,价格为2888元/㎡。签订协议当天原告交付20000元预付款,2011年3月15日原告又交付房款96668元,共计116668元,其余款项为贷款,2013年10月交付房屋。但被告至今房屋都没有施工完毕,2014年6月,原告到被告大酒店东侧**楼办公室要求退房,被告负责人同意退房,被告工作人员答应十日内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收走了原告的《房屋预售协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退还购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116668元,并承担从2011年3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利率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锡...(本文书还有2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