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缪**、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明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缪**及其缪**、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诉称:2011年5月6日,吴**与缪**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吴**给了缪**800元见面礼,同时又给缪**买了一枚订婚戒指。××××年××月××日,吴**与缪**举行了结婚仪式,缪**、缪**向吴**索要了价值36748元的金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一枚、彩礼款50000元、过桥礼2800元、香烟20条、酒20箱等彩礼。但吴**与缪**结婚后仅十天左右便因琐事发生争吵,缪**离开吴**家再也没有回...(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