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诉称,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医疗费5020.70元、误工费12374元、护理费7620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费49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合计82714.70元。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是拉架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是拉架的,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其辩护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所卖的鞋子穿了一晚就开胶,质量有问题,有重大过错;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应按鉴定的60天、30天计算;交通费应具有合理性;财产损失费应由相应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15时许,在凤阳县武店镇服装城王*经营的“潮小孩精品童装”店门口,王*与陆某因退换鞋子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打,陆**丈夫即被告人张某...(本文书还有3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