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栗**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7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付、孙**、李爱芹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主审。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4月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242号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范运霞、艾*、任玉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范运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玉宏主审,向*、被告分别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于2010年7月9日、2010年11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祁**,被告栗**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08年1月18日原、被告口头协商以分期付款方式,合伙购买后八轮载重汽车一部经营运输生意,车牌号为豫G******号。2008年2月23日由原告照头与新乡市红旗运业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并开始运营。同年6月因经济问题双方发生矛盾,7月30日停车协商散伙事宜。8月5日邀中人刘*新、郝*军进行口头协商确定:第一项,合伙期间原告投资153...(本文书还有4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