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慧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苗**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4日11时许,被告苗**在原告辖区卫生间洗衣服,原告上前劝阻时遭其谩骂,引发口角,被告趁势将一盆冷水扣到原告头上,并扑过来与原告撕扯在一起,在现场的保洁主管谢*军,保洁员秦*艳和闻讯赶来的被告人老板上前劝架,把双方拉开后,被告迅速离开现场,她离开后,原告发现近六千元的金项链被扯断了大半根,三位劝架人还没有离开,他们帮原告寻遍现场也没有找到,原告怀疑是被告苗**抢去了。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1、判决被告赔偿金项链损失6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3、判决被告赔偿误工费1000元。
被告...(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