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闪静、赵*红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辞职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上班。经闪静和被告人王*青联系,被告人王*青向杨**汇报,经杨**同意,2008年1月1日,新乡市汽车东站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委托新乡市汽车东站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根据交付的保险费,按约定比例20%支付手续费和佣金。双方还约定书面合同外再支付35%至40%的现金回扣。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将书面合同约定的20%比例的手续费和佣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又根据事前双方谈好的的比例由赵*红每月以现金的方式交给被告人陈*丽,共计79034元,被告人陈*丽将该款交给杨**。
截止案发,被告单位新乡市汽车东站共收取两家保险公司现金回扣计38...(本文书还有2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