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0325)与一般抵押权合同(合同编号为1011113),约定被告以张**名下的长沙***小区**栋**栋**房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2%,利息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如逾期付息或还本,除正常计算利息外,另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债权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入借款人合法身份开设的银行账户;还款方式采取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按月结息,借款人直接将借款金额在还款日当天将该款项足额存入债权人的...(本文书还有1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