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在河南省“村村通”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期间,被告人王**、张*、王*、宋海青商议,预谋通过虚报辉县市南村镇石岭洞至西占村公路项目长度的方式,骗取河南省村村通专项补助资金。2006年,被告人王**在上报申请西占村通村公路项目时,虚报西占村公路建设项目为6公里多,被告人张*给被告人王*打招呼,希望通过审批。在该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过程中,被告人王*作为辉县市交通局县乡段工养科科长,负责呈报“村村通”项目计划,虚报西占村计划修建里程为5.01公里,被告人张*在明知虚报的情况下,向新乡市交通局的有关人员打招呼,使有关部门对该项目予以批准,并按每公里80000元的标准拨付专项补助资金400800元。后被告人王**组织西占村村委会承包对该项目施工,实际新修公路1.6公里,并对原已修建的部分路段进行护边,实际支出197547元(包括部分贷款利息)。2006年11月份,有关部门组织对该项目工程进行验收,被告人王*、宋海青参与验收工作,在明知实际修建长度不足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指使被告人宋海青按照5.01公里的长度进行丈量...(本文书还有4179字未显示)